年終獎是和工資一起發嗎
年終獎的發放日期,各單位不一樣。有些單位將年終獎與12月份工資一起發,有些單位將年終獎與1月份工資一起發,有些單位工資歸工資發,年終獎歸年終獎發。還有些虧損單位不發年終獎。下面由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年終獎是和工資一起發嗎的相關資料,歡迎閱讀。
一、年終獎是和工資一起發嗎
1、首先,目前我國法律沒有關于年終獎的具體規定。年終獎發放屬于用人單位自主管理范疇,用人單位有權決定年終獎的發放條件和方式。
2、其次,年終獎是和工資可以一起發,也可以單獨發,但是會對稅費有影響。
3、最后要注意的是,個人取得年底雙薪,如果其單位沒有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計稅。如果其單位既有年底雙薪,又有全年一次性獎金,并且二者在同一個月內發放,可以將年底雙薪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合并;如果二者不在同一個月份內發放,應將年底雙薪并入當月工資、薪金,統一計算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二、年終獎是否可延期或分期發放?
根據《勞動法》規定,年終獎是工資的一部分,屬于勞動報酬的范圍,如果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規定發放年終獎,那么推遲年終獎的發放,無異于欠薪。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對遲發年終獎的企業主應給予批評教育,嚴重的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責令支付賠償金,以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論處。至于企業將年終獎分期發放,并不違法。
企業對于如何發放年終獎有自主權,因此只要不延期,分期并不違法。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要謹防披著年終獎外衣的工資,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合同中約定,每月從工資中扣除一部分押在單位,年底再以年終獎的形式發放,這種年終獎其實就是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惡意拖欠,勞動者不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還可以向勞動監察或仲裁部門主張加付賠償金。
三、“年終獎”不能拖欠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就性質而言,“年終獎”屬于工資的一部分。
因為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七條也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二條則進一步指出獎金的范圍包括生產(業務)獎,如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故推遲“年終獎”的發放,無異于欠薪。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均已明確規定,工資應當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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