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用人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加收滯納金有關問題的通告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對用人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加收滯納金有關問題的通告
湘人社發[2011] 14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已于2011年7月1日施行。根據其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我省定于2012年4月1日正式啟動對用人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加收滯納金的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代扣代繳職工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從2012年4月1日起,對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職工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滯納金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各參保繳費單位每月須在28日前按規定將單位和職工個人當月應當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繳納至參保地經辦機構指定的收入戶。未按時足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從次日起計算和加收滯納金。
四、對2011年6月30日以前發生的欠費,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繳納或補足。各參保繳費單位必須積極主動清繳。確有困難的須于2011年12月31日前與參保地經辦機構簽訂《緩繳協議書》,并按《緩繳協議書》清繳;從2012年4月1日起,未簽訂《緩繳協議書》單位的欠費和簽訂后未按《緩繳協議書》清繳的養老保險費,均按其欠繳金額自欠繳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五、參保人員未在崗、且未發工資期間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屬于中斷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此期間的養老保險關系按斷檔補繳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對不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和滯納金的參保單位,將依法強制征收和處罰。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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