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fā)《北京市對用人單位勞動保障情況
發(fā)布部門: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發(fā)布文號: 京勞社監(jiān)發(fā)[2006]67號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實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范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根據《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3號)和《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若干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關聯(lián)法規(guī):
第二條 書面材料審查(以下簡稱“書面審查”)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落實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情況進行全面執(zhí)法檢查的一項重要制度。
第三條 對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各類企業(yè)、個體工商戶(以下統(tǒng)稱用人單位)實施書面審查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執(zhí)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情況,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其職責,依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條 我市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采取定期與不定期、集中與分散、行業(yè)與區(qū)域相結合的辦法對用人單位實施書面審查。
書面審查應以通告或書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條 書面審查由具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并由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組織實施。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全市行政區(qū)域內可根據具體情況以重點抽查的方式對部分用人單位進行書面審查。審查前,將被確定抽查的用人單位名單通知有關區(qū)(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避免重復檢查。
第六條 對用人單位實施書面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勞動保障規(guī)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guī)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guī)定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八)國家規(guī)定工種持證上崗情況;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jiān)察事項。
關聯(lián)法規(guī):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通告或書面通知中規(guī)定的期限和要求,準備書面材料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審查。
第八條 書面審查分兩個階段進行:
(一)自查階段。用人單位按照通告或書面審查通知要求,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如實填寫審查材料和表冊,并如期報送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得瞞報、漏報。
(二)審查階段。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對用人單位報送的書面材料逐項進行審查。
第九條 書面審查時用人單位應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登記證)副本;
(二)內部勞動保障規(guī)章制度;
(三)職工花名冊、勞動合同文本與臺帳、考勤記錄;
(四)招聘失業(yè)人員和初次就業(yè)人員備案記錄;
(五)職工工資支付臺帳;
(六)社會保險登記證,社會保險申報表及繳費憑證;
(七)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批準文件;
(八)規(guī)定工種職業(yè)資格證書;
(九)根據有關規(guī)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各級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應自用人單位提交全部書面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書面審查事項,并在用人單位填寫的《北京市對用人單位勞動保障情況書面審查表》(一式二份)的“審查意見”欄內簽注審查意見,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書面審查專用章。
經書面審查,未發(fā)現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行為的,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將不再對其進行重點監(jiān)察。
第十一條 經書面審查,發(fā)現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行為的,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應依據相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在書面審查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給予行政處罰。
關聯(lián)法規(guī):
第十三條 書面審查工作應實行計算機管理,建立書面審查數據庫。
第十四條 在書面審查過程中,用人單位發(fā)現勞動保障監(jiān)察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的,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經查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六年五月十五日起施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北京市對用人單位勞動保障情況書面審查表(一)
審查時間:年 月 日
單位:元、
人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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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名稱│ │ │ │ 單位法人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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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注冊地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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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經營地址│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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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 │ 職 務 │ │ 電 話 │ │
│經營者姓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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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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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日期│ │經營期限│ │ 注冊資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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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登記│ │ │ │ 郵政編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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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負責人│ │ 職 務 │ │ 電 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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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類型│ │ │上級主管單│ │ │
│ │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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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用工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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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從業(yè) │其中:│ │本市城鎮(zhèn) │ │本市農村│
│ 人員總數 │工 │ │ │ │ │
│ │人數 │ │ 職工人│ │ 職工人│
│ │ │ │數 │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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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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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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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城鎮(zhèn) │外省市│ │其他從業(yè) │ │ │
│ 職工人數│ 職│ │ │ │ │
│ │工人數│ │ 人 │ │ │
│ │ │ │員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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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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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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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勞務 派│勞務派│ │使用在校實│ │實習生就│
│遣人數 │業(yè)名稱│ │習生人數 │ │讀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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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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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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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簽訂勞動合│實際簽│ │未簽訂勞動│ │未簽訂勞│
│同人數 │動 合│ │ 合 │ │動 │
│ │同人數│ │同人數 │ │合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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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對用人單位勞動保障情況書面審查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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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資 支 付 情 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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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支付│實際發(fā)│ │低于最低 工│拖欠│ │拖欠工│ │領取生活│
│日期 │放 工│ │資人數 │工資│ │資 │ │ 費 │
│ │資總額│ │ │ │ │金額 │ │人數 │
│ │ │ │ │人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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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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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 會 保險 費 繳納 情 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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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工資│ │繳費│ │繳費│ │ │(未) │ │
│總額 │ │人數│ │金額│ │ │欠繳保│ │
│ │ │ │ │ │ │ │險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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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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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zhí) 行 工作 時 間情 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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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工作│ │不定│ │綜合│ │ │加班工│ │
│ 時 │ │時工│ │工作│ │ │資支付│ │
│間人數 │ │作 │ │時間│ │ │情況 │ │
│ │ │ 時│ │人數│ │ │ │ │
│ │ │間人│ │ │ │ │ │ │
│ │ │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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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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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守其他勞動保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情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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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使用│ │是否│ │ │從事規(guī)定│ │從事規(guī)│ │
│童工 │ │遵守│ │ │ │ │定工種│ │
│ │ │女職│ │ │工種人數│ │ │ │
│ │ │工未│ │ │ │ │ 持 │ │
│ │ │ │ │ │ │ │證上崗│ │
│ │ │ 成 │ │ │ │ │人數 │ │
│ │ │年工│ │ │ │ │ │ │
│ │ │保護│ │ │ │ │ │ │
│ │ │規(guī)定│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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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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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保障規(guī)章制度制定情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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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章制度│ │ │ │ │ │ │ │ │
│內容: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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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對用人單位勞動保障情況書面審查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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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報送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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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姓名 │職務 │ │聯(lián)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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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負責人意見: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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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對用人單位勞動保障情況書面審查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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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動 保 障 行 政 部 門 審 查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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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jiān)察員簽字: ┃
┃勞動保障監(jiān)察員簽字: ┃
┃ 年 月 日 ┃
┠─────────────────────┨
┃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負責人意見 ┃
┃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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