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下
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
第十二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申請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轄的;
(二)正在送達或送達延誤的;
(三)等待另案訴訟結果、評殘結論的;
(四)正在等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的;
(五)啟動鑒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六)其他正當事由。
當事人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證明。
最高院解讀:我國目前的勞動爭議處理實行的是“一調一裁兩審”制 度。仲裁是訴訟前置程序,不經仲裁,當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件通過調解和仲裁,有利于勞動爭議能夠盡可能在比較平和的氣氛中得到解決,盡量 減少打官司。所以,如果仲裁機構因為有正當事由而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盡可能從時間上給予一定寬限,使勞動爭議能夠在最初階段予以化解, 而不必繼續漫長的訴訟程序。這種做法有利于維護“一調一裁兩審”制度的穩定,避免了該制度流于形式,從而防止大量勞動爭議案件未經仲裁便徑行進入審判程 序。總結審判經驗,本司法解釋規定仲裁程序存在下列事由即為正當事由,即使逾期當事人也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一)移送管轄的;(二)正在送達或送達延誤 的;(三)等待訴訟、評殘結論的;(四)啟動鑒定程序,或委托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五)因正當理由,案件正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等待仲裁的;(六) 其他正當事由。
第十三條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
最高院解讀:一裁終局制度是《調解仲裁法》的最大亮點。遺憾的 是,該條第(一)項是以“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作為認定一裁終局標準的限制條件,但是,這一金額是以勞動者仲裁請求數額還是以仲裁機構 最終裁決數額為依據。此外,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是以數項之和為依據進行判斷還是以分項計算數額為依據進行判斷?在立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需要司法解釋 作出明確規定,以統一裁判度,更好地發揮一裁終局制度的作用。
首先,當勞動者申請的數額與仲裁機構裁決的數額不一致時,應以勞 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最終裁決的數額作為標準,判斷是否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如果以勞動者申請的數額作為判斷標準,由于勞動仲裁案件 不收費用,很容易出現勞動者漫天要價,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現象,這將使一裁終局制度形同虛設。
其次,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每一項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不論數項之和是否超過,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第十四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當事人不服該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非終局裁決處理。
最高院解讀:為統一全國法院裁決尺度和認定標準,本著簡便實用、 易于操作和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處理原則,本司法解釋規定,對于在同一仲裁中勞動者請求既有終局事項又有非終局事項的,應統一按照非一裁終局的原則處理, 不能按終局事項和非終局事項分別處理。當事人(不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如不服本裁決,均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或者勞動者撤訴的,用人單位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最高院解讀:勞動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同時,用人單位也向中級 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即上述兩類異議程序同時啟動時,是否應同時進行,還是由某一程序吞并另一程序,或者是在處理順序上存在一定的先后關系,《調解仲裁法》 沒有明確規定。另外,根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有關規定,勞動者不服仲裁裁決應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根據《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申 請撤銷仲裁裁決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兩類程序的管轄分屬不同法院也增加了協調兩類程序的難度。
第一,因用人單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目的就是使糾紛進入訴訟,所 以在兩類程序關系的處理上,以采取訴訟程序吞并仲裁裁決撤銷程序為宜。即勞動者就終局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而用人單位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終結訴訟。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對用人單位的抗辯應一并處理。
第二,勞動者起訴后又撤訴的,經征詢用人單位一方意見,用人單位要求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不予準許撤訴并仍對整個案件進行審理;用人單位也認為不需要繼續審理的,可以準許勞動者撤訴。
第三,勞動者因超過起訴期間被駁回起訴的,用人單位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申請或者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為終審裁定。
第十七條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就勞動爭議事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八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終局裁決,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用人單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用人單位撤回撤銷終局裁決申請或者其申請被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仲裁裁決被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用人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后,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閱讀:
下一篇:解讀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上)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