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爭議當事人
2011-09-0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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