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也許負加班費追討舉證責任
2010-12-0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9月14日施行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話說自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頒布實施以來,勞動者起訴向用人單位追索加班費的案件大幅上升。因此新出臺的司法解釋也結合了現實問題及時出具一些規定。
為督促用人單位規范管理,引導勞動者正確行使權利,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杜萬華說,勞動者每天法定勞動時間是八小時,相關企業應當遵守法律規定。但是企業生產經營也有淡季旺季之分,企業與職工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加班。但是加班后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讓勞動者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企業不能強迫勞動者超時加班。
同時,針對加付賠償金引發的爭議,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但由于立法技術的原因,對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加付賠償金案件沒有規定。為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規范用工秩序,穩定勞動關系,司法解釋規定,加付賠償金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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