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要求職工交保證金于理不合
2011-05-0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問:我進一家公司后,要求交3000元保證金,該公司給我寫了收據,說辭職時可以退,但我怕到時拿不到。請問我拿收據告該公司有用嗎?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根據你的敘述,目前你應該已經交了3000元保證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4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你可以向你公司所在地的勞動部門投訴,由勞動部門責令你公司限期退還3000元保證金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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