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保法詳細“五保”內容
2011年7月1日即將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從多個方面對我國當前的社會保險布局進行了調整,使得我國的社會保險工作進入了全方位覆蓋的新局面,北京市海淀法院勞動爭議庭就此對《社會保險法》的布局調整及對勞動爭議案件的后續影響進行了調研:
一、《社會保險法》對社會保障范圍的布局調整
1、進一步明確了“五項社保”覆蓋范圍
《社會保險法》從法律上明確國家建立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制度,形成了完成的社會保險體系。這種對“五項社保”覆蓋范圍的明確規定,將對人單位少繳險種形成制度性規制。隨著配套法規的出臺,外地進京務工人員將同本市戶籍人員一樣,完整享有五項社會保險待遇,尤其是原來不能享有的生育保險。
2、明確要求建立社會保險跨區域轉移接續制度
原有的社會保險體系各地區各自為政,無法跨地區轉移,外地農業戶口在與本市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時,可以從社保機構獲得一次性結算補償。社會保險法從國家全局的宏觀視野,規定了養老、醫療及失業保險可以進行跨區域轉移,年限可以接續。今后國家將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這就保證了號碼的唯一性。
3、明確要求進一步完善農村社會養老、醫療保險制度
社會保險法明確寫明國家將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相信不久的將來,農村居民也能和城鎮居民一樣,享受到各種社會保險制度帶來的生活便利。
4、靈活就業人員也可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統籌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今后,靈活就業的人員也可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統籌,達到法定繳費年先后就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5、在華就業外國人也可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外國人是指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員,包括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現行的規定中,外國人是參加不了我國的社會保險的。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這一規定是符合相關國際公約規定的,也有利于保護外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6、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繼續繳費
根據原有規定,職工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必要條件是個人繳費年限滿十五年,如不符合此項要件,將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存儲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本人。為了將更多的勞動者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范疇,享受養老保險的待遇,此次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二、《社會保險法》實施對勞動爭議案件的影響
1、因用人單位未完整繳納“五險”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將增多
原有的社會保險規定相對松散,未明確規定“五險”的繳納范圍,故訴訟中出現過用人單位只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而未繳納其他社會保險的情形。《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繳納“五險”的義務,故因用人單位未完整繳納“五險”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將增多。
2、外地戶籍女職工因未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將增多
原有的生育保險政策由行政機關制定,一般以戶籍為限制條件,非京籍務工人員尤其是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性職工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法打破了原有的戶籍界限,屆時處于“三期”階段的外地女職工也可以享受同等待遇,故由于新發存在“適應期”,涉及外地戶籍女職工因未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將增多。
3、在華就業外國人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將增多
海淀區作為北京市高新企業、外語培訓、留學服務相對集中的區域,外國在華就業人員相對較多。伴隨著政策的調整,原來無法在華享受保險政策待遇的在華就業外國人,可以參照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由此引發的在華就業外國人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而引發的勞動爭議作為新類型案件,并將數量增多。
4.因用人單位不協助辦理社保跨區域轉移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將增多
2010年之前,外地農業戶口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無法跨區域轉移,離職時可以一次性結算養老保險。在可以辦理社會保險跨區域轉移后,必然會有大量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協助辦理社會保險跨統籌區域轉移手續,若用人單位拒絕協助,必然要引發大量相關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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