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入者經濟補償有上限
2010-12-2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經濟補償,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按照《勞動合同法》之規定,一般情況下的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高收入群體:是指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對于這些高收入群體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作出了最高限額的規定。
對這些高收入勞動者的補償,要以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高于基數三倍的按三倍的數額支付,補償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也就是說,這些高收入勞動者所能得到的補償,最高不會超過十二個月的三倍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這里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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