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銀行關于境外機構工作人員工資標準及有關待遇的實施意見
發布部門: 建設銀行
發布文號: 建總函字[1996]第146號
根據財政部、人事部、外交部(94)財外字第350號文及外發(94)20號文的規定,依據我行《關于境外代表處及派出人員管理辦法》特制定境外機構工作人員工資、補貼等待遇的實施意見。
一、關于境外機構工作人員工資核定、發放問題:
(一)國外職務工資的等級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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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級 | 職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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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暫無此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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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原國內正局級職務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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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原國內副局級職務、總行部主任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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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原國內總行副主任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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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級 |原國內正處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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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級 |原國內副處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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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級 |原國內正科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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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級 |原國內副科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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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級 |原國內科員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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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級 |原國內辦事員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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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務等級的確定:
境外機構工作人員的職務,派出時由總行黨組決定,人事部在下達任職通知時,要明確職務等級。
(三)境外職務工資發放辦法:
境外職務工資和津貼以美元為計算標準(不含香港地區)各代表處境外職務工資和津貼均發放美元現鈔,不得發放其他貨幣。各代表處為發放工資從銀行提取或購買美元現鈔的手續費和買賣差價在“其他費用”內列支。
(四)建立正常晉級增資制度:
1.國外職務工資級別目前暫比照外交系列職務級別檔次確定,香港地區參照新華社香港分社職務工資系列確定,并隨著職務的變動而變動。
2.在每個級別中設若干個工資檔次,工作人員晉升職務工資檔次要在嚴格考核的基礎上進行,考核優秀和稱職的,每任職2年可在本級別中晉升一個工資檔次。經總行黨組批準晉升了行政職務的,國外職務工資從任職的下一個月起按晉升后的職務級別領取國外職務工資。
(五)實行生活補貼制度:
根據目前的情況,除住房和因公用車外,其他與個人生活有關的開支,實行生活補貼,即在本人國外職務工資的基數上提高30%。包括因私交通、伙食、水電燃料、郵電通訊、文化娛樂、洗理衛生、服裝零用和部分醫療等費用(部分醫療費用指:符合公費醫療規定的在國內購藥和在駐在國或第三國看病的掛號費、藥費、檢查費、治療費、住院費以及其他屬于公費醫療范圍內的開支,不分級別,采用分段計算、分別由公家和個人負擔的辦法)。(1)在一個報銷年度內醫藥費支出在240美元(不足1年的每月按20美元計算)及以下的,全部由個人負擔;(2)全年醫藥費支出在240美元以上至600(或50/月)美元及其以下的,其中的240美元由個人負擔;超過240美元的部分由公家報銷70%。(3)全年醫藥費支出超過600美元的,則其中的600美元按(1)、(2)處理,超過的部分,由公家報銷95%。例1:某工作人員1994年度開支醫藥費合計156美元,報銷額為0;例2:某工作人員1994年度開支醫藥費合計456美元,報銷額為:(456-240)×70%=151.2美元;例3:某工作人員1994年開支醫藥費合計856美元,報銷額為:(856-600)×95%+(600-240)×70%=496.2美元。
(六)赴職、離職、休假等人員工資處理辦法:
1.赴職人員自離境之日起,其國內工資停發并轉為國內檔案工資,各境外機構按人事部門確定的國外職務工資級別檔次自赴職人員離境之日計發國外職務工資和津貼。如國外職務工資起發日期與國內工資不能銜接或重復時,其未領或重領的工資,由各境外機構按本人檔案工資標準折成美元補發或扣回。
2.離職人員自離開國外機構之日起,停發國外職務工資和津貼,改發國內工資。
3.境外機構之間直接調職的人員,原任職機構將工資發至離開本機構之日,新任職機構憑原機構工資轉移證銜接計發。調職人員如途經國內,在國內期間地區津貼停發,在國內停留15天以內的,由新任職機構連續計發國外職務工資并按一類地區隨任配偶補貼標準計發配偶補貼;在國內停留天數在16天至60天之間的,其工資由新任職機構按其檔案工資標準折發美元,配偶補貼停發。在國內天數超過60天的,由國內派出單位計發國內工資。
4.經批準因公臨時回國人員,回國期間地區津貼停發。回國時間在15天以內的,國外職務工資照發;超過15天的,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檔案工資標準折成美元計發。
5.回國述職、休假(包括經國內批準在國外探親)人員,述職休假期間地區津貼停發,在規定的期限內,國外職務工資照發,隨任配偶補貼按一類地區標準計發;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檔案工資標準折成美元計發,不論配偶是否隨任,配偶補貼均停發。
6.回國述職、休假(包括因公、因私回國等)人員,因故不再返回境外機構的,均從離開境外機構之次日起按調回處理,不享受休假期間的國外職務工資和配偶補貼。
7.經國內批準因私回國(包括經國內批準專程回國治病)期間,工資按其檔案工資標準折發美元。經批準配偶因私單獨回國期間,配偶補貼按不隨任配偶補貼標準計發。
8.派出人員在境外期間生病半休或全休的,病假在60天以內者,國外職務工資和津貼照發;超過60天的,原則上應予調回,特殊情況報總行黨組處理。
9.回國述職、休假和因公、因私臨時回國人員,回國期間工資和配偶補貼返回境外機構后,由各境外機構按規定計發。
二、關于境外機構工作人員配偶享受補貼等問題:
(一)配偶隨任的條件及待遇:
1.原則上副處級以上干部(含副處級)的配偶可做為編外人員長期隨任。
2.配偶隨任期間,配偶所在單位對其按因公出國對待,停薪留職,工齡連續計算。
3.配偶隨任者,按境外機構所在地區類別的隨任配偶補貼標準計發,配偶不另享受地區津貼。
4.經批準配偶單獨回國休假期間,在規定的期限內,配偶補貼按一類地區隨任配偶標準計發,超過規定期限的,配偶補貼按不隨任配偶補貼標準計發。
(二)配偶不隨任的待遇:
1.主任科員以下干部(含主任科員)的配偶,在一個任期內,可享受一次出境探親,副處級以上干部的配偶不愿隨任者,也可享受一次出境探親。不論是配偶隨任或出境探親,僅限配偶本人,不得轉讓給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
2.配偶不隨任者,按不隨任配偶補貼標準每月享受200美元配偶補貼。
3.配偶赴境外機構探親(在境外公費留學、進修以及工作有收入者除外)期間,自抵境外機構之日起,在規定的探親期限內,配偶補貼按本機構隨任配偶補貼標準計發;超過規定的時間,按不隨任配偶補貼標準計發。探親期間經批準轉為隨任者,自批準之日起配偶補貼按隨任配偶補貼標準計發。
(三)無配偶或配偶在境外公費留學、進修以及有工資收入者,不享受配偶補貼。
(四)夫婦雙方均為我境外機構工作人員的,無論是否在同一境外機構工作,均不享受配偶補貼。
三、關于境外機構工作人員任期年限和休假問題:
(一)任期年限:
境外機構工作人員的任期一般為2至4年,根據工作需要任期可提前或延長。
(二)休假:
1.境外機構工作人員每年回國休假一次,假期為1個月。
2.上述休假時間不包括路途往返時間和在國內參加會議等時間。
四、本規定自1994年7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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