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對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說明
發布部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發布文號:
委員長、副委員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的委托,現對《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作如下說明。
我國職工的探親制度是1958年建立的。這個制度建立以來,職工與親屬長期分居兩地的團聚問題得到了一些解決,廣大職工群眾十分擁護。但是,由于探親制度規定的與親屬團聚時間過短,已婚職工夫婦雙方居住在同一地區的,不能探望住在外地的父母,因此,要求修改探親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從1978年到1980年,國家勞動總局收到這方面的人民來信就有三千多件。在五屆人大幾次會議和政協會議上,都有不少代表和委員提出提案,要求盡快解決這個問題。據此,國家勞動總局和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了研究,并到部分省、市、自治區征求了意見,對1958年《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作了一些修改和補充。我現在將修改和補充的主要地方說明如下,請委員長、副委員長、各位委員審定。
一、延長了探親假期。地與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由原來給假12天(不包括法定節日,下同)改為30天(包括法定節日,下同)。這是因為,近二十年來,工業布局作了調整,三線建設大規模進行,不少職工單身調入或者分配到邊遠地方去工作,長期與配偶分居,每年只享受12天的探親假,時間太短,每次探親來去都很匆忙,特別是路途較遠的職工,到家剛剛恢復途中疲勞,又立即動身返回工作崗位。有些職工反映,一年12天的探親假期是“三十年的夫妻,只過一年的同居生活”。適當延長探親假期有利于調動職工的生產積極性。
對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假期,由原來每年12天改為20天,并規定兩年探親一次的,給假45天。這樣修改,主要是鼓勵未婚職工兩年探望一次父母,以便集中精力學習業務技術,同時也可以減輕交通運輸上的壓力和節省財政開支。
二、增加了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規定。同父母分居兩地的已婚職工,這次規定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這是考慮到有很多職工,由于工作需要遠離了家鄉,因結婚后沒有探望父母的假期,又受經濟條件的限制,不少人十年、二十年不能回家探望父母,職工的父母很不滿意。有的職工為了探望一次父母,將多年的積蓄用光,甚至欠下一身債,多年還不清。已婚職工沒有探望父母的假期,對青年職工支內、支邊及畢業分配工作均有影響,父母也多為此而不愿意子女遠離家鄉。從長遠來看,增加這一規定對于提倡已婚職工只生一個子女也有好處。
考慮到目前國家財政困難,這將規定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只能給予報銷一部分,即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部分由職工自理,超過部分由職工單位負擔。
在這個規定頒發以后,迫切要求探親的人數必然很多,只要各單位從生產、工作方面考慮,適當安排,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不會影響生產、工作的。
新的職工探親待遇規定,關系到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反映了廣大職工群眾多年的愿望和要求,體現和發揚了國家關心群眾生活的優良傳統,人大常委會批準公布實行后,必將進一步調動廣大職工群眾的生產和工作積極性,為實現四個現代化,做出新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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