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精神疾病定額付費管理辦法有關內容的
京人社辦發〔2009〕57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穩步推進我市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合理控制醫療費用,保證參保人員享有更加優質、安全、高效的醫療服務,經研究,決定對《關于印發<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精神疾病定額付費管理辦法>的通知》(京醫保發〔2007〕4號)有關內容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精神疾病定額付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四條調整為:
定額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按每床日126元計算。
一、在職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額為每人每天103元,參保人員個人支付額為每人每天23元。
二、退休人員: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額為每人每天112元,參保人員個人支付額為每人每天14元。
支付標準含參保人員住院期間發生的全部醫療費用,其中包括因病情需要在外院所做的檢查治療。除《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外,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參保人員收取其他費用。《管理辦法》其他內容不變。
現將重新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印發,自2009年6月1日起執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精神疾病定額付費管理辦法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精神疾病定額付費管理辦法
一、《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精神疾病定額付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采取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住院參保人員分別按每床日確定標準支付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費用的管理方式。
二、適用《管理辦法》的參保人員必須具備:1.診斷為精神和行為障礙[ICD-10碼:F00-F99]住院治療;2.本年度內醫療費用未超大額醫療互助資金最高支付數額。
三、醫療保險基金采取后付制結算方式,定點醫療機構按原申報程序和時限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出院或中途結算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確定標準支付;參保人員個人支付的形式可與定點醫療機構自行協商解決,但支付標準必須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執行。
四、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按每床日126元計算。
(一)在職職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額為每人每天103元,參保人員個人支付額為每人每天23元。
(二)退休人員: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額為每人每天112元,參保人員個人支付額為每人每天14元。
支付標準含參保人員住院期間發生的全部醫療費用,其中包括因病情需要在外院所做的檢查治療。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參保人員收取其他費用。
五、以下費用不列入支付標準中,由參保人員另行自付:1.參保人員主動要求入住干部病房或優質優價病房,超出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的床位費;2.伙食費等非醫療服務項目費用。
六、如參保人員年度內醫療費用超大額醫療互助資金最高支付數額,自動退出定額付費管理。
七、本辦法限北京回龍觀醫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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