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深入開展創建和諧勞動關系單位和工業園區活動的通知
關于深入開展創建和諧勞動關系單位和工業園區活動的通知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總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各企業集團、總公司,中央在京企業,各有關單位:
我市自2006年開展創建和諧勞動關系單位和工業園區活動以來,涌現出一大批和諧勞動關系單位和工業園區,對推動我市貫徹落實《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北京市集體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家各項勞動標準;建立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社會主義新型勞動關系;促進首都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為進一步推動創建和諧勞動關系活動健康發展,經市第二十七次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研究決定,認真總結兩年來我市開展創建和諧勞動關系活動的經驗,進一步完善和諧勞動關系單位和工業園區評審辦法,保證創建活動的質量,由過去開展市級和諧勞動關系單位評審表彰,調整為市和區縣開展兩級和諧勞動關系單位評審表彰。通過達標、創優相結合的創建方式,深入開展創建和諧勞動關系單位和工業園區活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市、區縣組織開展兩級和諧勞動關系單位創建活動
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以下簡稱市三方)每年在各區縣評選基礎上篩選100個北京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授予“北京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稱號。今后,對獲得“北京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稱號的用人單位不再進行復驗。
區縣協調勞動關系三方(以下簡稱區縣三方)要按照《關于開展創建“和諧勞動關系單位”、“和諧勞動關系工業園區”活動的意見》(京勞社資發〔2006〕13號)第三條規定的標準,制定評審辦法,對符合標準的單位授予區縣“和諧勞動關系單位”稱號。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和工業園區應積極開展創建和諧勞動關系活動。用人單位申報區縣和諧勞動關系單位的,應向注冊地的區縣申報。
三、北京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創建標準
(一)人力資源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勞動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勞動合同,管理規范、有序。
(二)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三)嚴格執行國家工時管理制度、休假制度。
(四)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五)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未違法使用童工。
(六)工會組織健全;用人單位能按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
(七)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等民主管理制度;公司制企業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職工能夠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活動。
(八)建立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集體合同內容操作性強;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職工工資收入隨企業經濟效益同步增長。
(九)勞動保護措施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評選前三年內,用人單位工傷事故未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標準。
(十)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有優秀的企業文化和企業精神;企業管理水平處于同行業領先水平。
(十一)建立、健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有效預防和調解勞動爭議。評選前三年內,未發生因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引發的舉報、投訴案件和用人單位敗訴的勞動爭議案件;也未發生因勞動保障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四、北京市和諧勞動關系工業園區創建標準
(一)園區內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勞動合同。
(二)園區內用人單位工會組建率達到80%以上,集體合同覆蓋率達到80%以上,對不具備單獨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條件的小企業,簽訂區域、行業集體合同。
(三)園區建立三方協調機制和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不具備建立三方協調機制條件的專業園或園中園要建立勞動爭議調解機制;對園區內企業帶有普遍性、傾向性問題開展協商,預防和調解勞動糾紛,及時化解矛盾,園區內未發生群體性突發事件,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
五、北京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推薦、申報、評審程序
(一)區縣推薦的北京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原則上需從各區縣和諧勞動關系單位中產生,由區縣三方向市三方會議辦公室推薦,經市三方向社會公示后審批。
(二)中央在京和市屬國有企業集團、總公司申報北京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直接向市三方會議辦公室申報,申報程序、報送材料和評審程序仍按《關于印發〈北京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和諧勞動關系工業園區申報評審辦法(試行)〉的通知》(京勞社資發〔2006〕77號)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七條規定執行。
(三)中央在京和市屬國有企業集團、總公司所屬企業也可經企業集團、總公司審核后,直接向市三方會議辦公室推薦,經市評審委員會初審,市三方向社會公示后審批。
六、北京市和諧勞動關系工業園區申報、復驗事項和評審程序仍按《關于印發〈北京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和諧勞動關系工業園區申報評審辦法(試行)〉的通知》(京勞社資發〔2006〕77號)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七條規定執行。
規模較大的工業園區和開發區可以對其中的專業園或園中園單獨作為創建和諧勞動關系工業園區活動的單位。
七、表彰激勵
被評為“北京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的用人單位,包括2007年度和復驗合格的2006年度北京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自評為“北京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起有關獲獎信息匯入北京市企業誠信系統;評選先進單位、模范職工之家以及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評選勞模和優秀企業家,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推薦。
八、撤銷條件、程序
被命名為北京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后,在兩年內,發生不符合本通知第三條創建標準之一的或偽造事跡、弄虛作假的,經市三方會議辦公室批準撤銷其榮譽稱號,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被命名為北京市和諧勞動關系工業園區后,發生不符合本通知第四條創建標準之一的或偽造事跡、弄虛作假或經復驗不符合創建標準之一的以及未進行復驗的,經市三方會議辦公室批準撤銷其榮譽稱號,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九、推薦、申報、評審時間
(一)自2008年起,各區縣的評審工作應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區縣三方會議辦公室應于次年1月底前將北京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和諧勞動關系工業園區推薦單位報送市三方會議辦公室。
(二)自2009年起,中央在京和市屬國有企業集團、總公司申報北京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應于每年1月底前報送市三方會議辦公室。
中央在京和市屬國有企業集團、總公司推薦企業應于每年1月底前報送市三方會議辦公室。
(三)市三方會議辦公室將組織協調評審委員會開展評審工作,經三方會議批準,授予北京市和諧勞動關系單位、北京市和諧勞動關系工業園區稱號。
十、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2007年5月28日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下發的《關于進一步開展創建和諧勞動關系單位、和諧勞動關系工業園區活動的通知》(京勞社資發〔2007〕87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總工會
北京企業聯合會/北京市企業家協會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