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臨時工、農民合同制工人轉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后有關繳費年限如何計算問題的通知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頒布日期:1993-12-14 執行日期:1993-12-14 |
一、按京政發〔1986〕127號文件規定招收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因工作需要在同一單位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的,按以下辦法處理以后,其繳費年限可以從當農民合同制工人時算起。 1.單位應以農民合同制工人轉為勞動合同制工人時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以統計年鑒為準,下同)為基數,暫按18%的比例補繳退休統籌基金;個人也以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按本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補繳其當農民合同制工人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2.上述費用向所在區、縣統籌機構一次繳清,并記載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上。 二、城鎮臨時工,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的,用工單位和臨時工人個人未按京勞險發字〔1988〕550號文件規定繳納退休統籌基金和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必須按臨時工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時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的18%,個人按月工資總額的3%,補齊當臨時工期間的退休統籌基金和養老保險費。而后,其繳費年限才可以從當臨時工時算起。 三、在同一單位先當臨時工,后當農民合同制工人,最后又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凡按上述辦法繳納退休統籌基金和養老保險費的,其繳費年限可以前后相加。 四、上述職工符合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退休條件的,由本單位辦理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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