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權利義務不對等的競業限制條款無效
競業限制條款僅設定了勞動者應履行的競業限制義務,未對其應享有的權利進行約定,這類明顯違反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條款無效。
案例
李某與某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書,約定了競業限制內容,但協議書沒有對競業限制的補償問題進行約定。隨后,公司提出要和李某解除勞動合同。李某要求公司應支付其限制競業補償費遭拒。隨后他咨詢,有義務無權利的競業限制條款是否有效?
法律人士表示,競業限制條款僅設定了勞動者應履行的競業限制義務,未對其應享有的權利進行約定,明顯違反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該條款無效。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條款必須是雙務的、有償的,勞動者遵守競業限制條款必須要有相應的對價作為補償。
此外,因勞動關系的本質上具有隸屬性。李某在雙方的勞動關系中處于被管理的地位,公司作為管理者,在上述條款的約定中僅設定了勞動者離職后所應履行的競業限制義務,未對己方應承擔的義務予以明確,故該公司存在一定過錯。
現李某并未違反上述條款的約定,公司應支付其相應的競業限制補償費,作為承擔造成過錯責任的方式。
知識拓展:
競業限制補償費標準
1、勞動合同法確定了競業限制協議應當約定補償金的原則,但是并沒有明確補償金的標準。
2、深圳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月計算不得少于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后12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 約定補償費少于上述標準或者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后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計算。
3、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額具體的補償金額應結合員工在職時的崗位、工資收入、承擔競業限制的期限、范圍等因素確定補償金標準。
4、員工應企業的要求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自愿限制擇業,員工的生活質量不應因此受到影響,這應當作為確定補償費給付標準的基本原則。
上一篇:不按月支付補償的競業限制協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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