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可解除競業限制
2016-06-13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2010年8月,徐某入職濟南某科技公司,擔任開發部工程師。雙方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同時雙方簽訂一份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期限為2年,公司在2年內按月向徐某支付經濟補償金4800元,徐某在勞動合同終止后2年內不得從事與公司有競爭性質的工作,如果徐某違反競業限制支付違約金10萬元。
2015年8月,徐某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終止了雙方的勞動合同。該公司在徐某離開的頭3個月里按時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其后就再未支付。徐某多次找到該公司,要求按時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公司置之不理。今年3月,徐某經過招聘到與原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一家公司工作。原公司聽說后極為不滿,立刻通知徐某必須離開新公司,否則將起訴徐某。在徐某未予理睬的情況下,原公司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后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徐某支付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1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科技公司與徐某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如約履行。在徐某離職后,科技公司未能如約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徐某數次請求仍不履行義務,徐某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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