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申報證據清單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當員工出現工傷的時候,用人單位需要在工作發生30日內向有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只有工傷認定了才能獲得工傷保險的賠償,那么工傷申報證據清單有哪些?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解答。
一、工傷申報證據清單有哪些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當地勞動部門領取);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包括門診病歷、急診病歷、住院病歷的復印件);
勞動保障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書》,并通知單位和職工或親屬。職工憑《工傷認定書》可以申請工傷傷殘鑒定和享受工傷待遇。
二、哪些情形屬于工傷
構成工傷的種種情形,列舉如下: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下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事故: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損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65)險字第760號文件及勞動部的一些復函規定的可比照工傷處理的:
1、在本單位的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致病殘或死亡的;
2、參加本單位或上級單位舉行的體育運動比賽時負傷、致殘或死亡的;
3、因醫療事故導致傷殘死亡的;
4、因工作調動在往返途中非本人原因造成的責任事故;
5、在前單位已醫療終結的工傷,調往新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6、職工在工作中由于特殊原因(如加班加點)犯病而死亡的。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不構成工傷的情形: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以上就是小編對“工傷申報證據清單有哪些”問題進行的解答,根據《工傷險條例》規定,申請工傷的時候需要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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