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提醒四:受傷就醫別“冒名”
四川籍農民工繆某在浦東新區一家制造企業從事沖床壓制工件工作,雖然工資不高,還要經常加班加點,但為了養家糊口,她還是拼命工作。
有一天,她在加工工件時,沖床發生“卡殼”,缺乏基本的安全生產知識的她用手去撥機器,哪知,沖床突然啟動,壓斷了她的手指。工友和老板立即把她送進了醫院急救。經過搶救,她的手指保住了,但手指嚴重變形,無法從事生產勞作。
繆某找到老板,希望企業能夠給她申報工傷認定,以獲取相關賠償。可是,老板突然“變臉”,說她的傷不是在單位發生的。繆某納悶,看病、搶救都有病歷記錄,老板怎么可以賴掉。老板拿出病歷卡,她才發現,治療所用的病歷卡,竟然是企業內的另一名員工的,她想找這位員工作證,這名員工又被老板辭退了,不知去向,走投無路的她只得前來本報投訴。
【勞權辨析】
在工作期間發生傷害事故,受傷職工被企業送入醫院急救,期間,由于這名職工未繳納社保,企業用他人的病歷卡給其看病治療,并把病歷卡收掉,不交還職工。一旦職工提出申報工傷認定,企業反誣職工受傷沒有在單位內發生,是他(她)在外造成的。受傷職工自行申報,又因為缺乏證據,難于被認定。這樣的事本報信訪室每年都要接待數起,本報也曾經提醒過職工。在此,本刊再次提醒:無論是職工本人還是職工家屬,當職工在企業內發生傷害事故被送往醫院搶救時,一定不能使用他人的病歷卡。因為在工傷認定過程中,病歷卡記載的受傷原因、治療過程和傷勢程度,是工傷認定和級別鑒定最主要的證據之一。
使用他人病歷卡,受傷職工缺少了必要的醫療記錄,又怎么證明他(她)曾經受過傷呢?如果沒有受過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是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
除了不能使用他人的病歷卡,受傷職工和家屬還要注意,在病歷卡上填寫相關內容時,不能隨意填寫,一定要清楚準確地填寫姓名、單位、住址、聯系方式等內容。還必須注意的是,在遞交病歷卡原件給企業時,要懷著一顆“防小人不防君子”的心,事先復印一套,遞交原件時,讓用人單位簽收。如果可能,讓用人單位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這樣,一旦發生病歷卡原件被用人單位“丟失”類的事時,就能“說得清道得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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