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致殘鑒定的依據
2013-09-23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工傷致殘鑒定的依據是什么?下文勞動法網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相關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學習。
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的規定,依據傷病者于醫療期滿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于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綜合判定分級。
這里的“器官損傷”,是工傷的直接后果,但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損。這里的“功能障礙”,應以醫療期滿后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根據評殘對象逐個確定。工傷后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與疾病的嚴重程度相關。這里的“醫療依賴”是指傷、病致殘后,于醫療期滿后仍然不能脫離治療者。這里的“護理依賴”是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
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a)進食;
b)翻身;
c)大、小便;
d)穿衣、洗漱;
e)自我移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
a)完全護理依賴,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
b)大部分護理依賴,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有三項需要護理者。
c)部分護理依賴,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有需要護理者。
一些特殊殘情,在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的基礎上雖不造成醫療依賴。但卻導致心理障礙或減損傷殘者的生活質量,在評定殘情時,應適當考慮這些后果。所以《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規定進行致殘程度鑒定時,要適當考慮由于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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