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上班,是否屬于工傷認定中的“合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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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某紡織有限公司員工。 2015年1月1日中午,李某駕駛輕便摩托車與兩名同事一道去公司,13時10分許, 李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 交警部門勘查認定, 李某負次要責任。
經(jīng)查,事發(fā)地點是李某從家往公司的必經(jīng)之處, 李某等3名同事當日工作時間是15時40分至23時40分, 他們提前去公司是準備先到宿舍休息,然后再上班。
案例解析
2015年7月, 李某向所在縣申請工傷認定。 該縣人社部門認為, 李某如不出現(xiàn)意外,將比上班時間早兩個多小時到達公司,且提前到達的直接目的是去宿舍休息,這不屬于認定工傷的合理時間。故此,縣人社部門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2015年9月, 李某向該縣上級市人社局申請行政復議,市人社局經(jīng)審理撤銷了決定。
該案涉及工傷認定時如何界定 “合理時間”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對認定工傷的“上下班途中”的 “合理時間” 未劃定具體區(qū)域。現(xiàn)實中,因天氣、路況、交通、 季節(jié)及勞動者使用的交通工具等情況的不同, 對界定“合理時間” “合理路線” 很難制定統(tǒng)一的標準。在審理這一類型案件時,需要結合作息制度、當?shù)亓曀住人生活習慣、工作性質、 即時情況等因素去考量。法律依據(jù) 本案中,李某等3人當日工作時間將持續(xù)到深夜。他們之所以提前去公司,是準備先到宿舍休息,養(yǎng)足精神后投入工作,過去他們也有這個習慣。單位提供了宿舍,員工工作前到宿舍休息兩個小時, 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這一時段,理應屬于合理時間內。根據(jù) 《工傷保險條例》 第14條第6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6條第1項的規(guī)定, 李某申請工傷應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