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發病回家,48小時內身亡視同工傷
河南省鶴壁市某公司職員張某被派遣至某通信公司進行線路、電話、寬帶安裝及維修工作。2014年2月7日16時30分,張某在維修電話時感覺身體不適,隨后回家休息。2月8日6時,張某被家人送至醫院,經搶救無效,于2月9日10時30分死亡。經醫院診斷,死亡原因系急性心肌梗死致心源性猝死。由于勞動保障部門不予認定張某為工傷,張某之子向鶴壁市淇濱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庭審中,勞動保障部門認為,張某在家休息時被送至醫院救治無效死亡,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某些疾病從病發、惡化至死亡有一個漸進的過程。張某在工作崗位上發病后回家休息,第二天被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符合某些疾病發作具有漸進性、連續性的特點,應視為該次發病的連續。故應認定張某是在工作期間、工作崗位上發病的事實。
據此,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勞動保障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勞動保障部門于判決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案件宣判后,勞動保障部門不服,提起上訴。鶴壁市中級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第1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從該條規定看,對“突發疾病”的疾病類型、疾病是否與工作原因有關,是否為固有疾病等均未作限制性規定,故不能排除職工原有或已有疾病在工作崗位、工作時間突發而適用該條規定的情形。同時,每個人對疾病突發的身體反應與忍受力并不相同。故亦不能否定該案中張某的疾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的事實。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條例第15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里"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由此可以看出,突發疾病應包括各類疾病,即包括職工患有先天性疾病、間歇性疾病、慢性疾病或其他已彰顯癥狀且本人已知曉的疾病,甚至已進行相關治療,疾病突然發作之情形。因此,張某急性心肌梗死致心源性猝死,應屬于突發疾病。
故勞動保障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當予以撤銷,勞動保障部門應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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