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非法用工傷亡人員賠償案件的主體確定
一、簡要案情
某機磚廠的營業執照于二OO五年到期后,出資人張某繼續經營該磚廠,二OO六年將磚廠名稱進行了變更,并按新變更的名稱自刻公章一枚,以新名稱對外開展業務,但未再進行工商登記以領取營業執照。該磚廠有員工三十余人,其中機修工李某于二OO八年六月在上班維修機械過程中,被皮帶輪軋傷左腿,治療終結后經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為五級傷殘,并需裝配假肢。李某因與磚廠之間就賠償金額未能達成一致,遂以磚廠為被訴人,磚廠的出資人張某為磚廠負責人,向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磚廠依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給予一次性賠償處理。勞動爭議仲裁機關依照《辦法》的規定作出了裁決,責令磚廠支付李某相當于賠償基數的八倍的一次性賠償金及所需假肢裝配費用。磚廠出資人張某因不服該裁決,以張某個人為原告向縣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縣法院審理后認為,磚廠未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屬《辦法》所規定的非法用工單位,其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故應以磚廠的實際出資人張某為民事權利和義務主體;李某屬磚廠員工,在工作時間從事崗位工作負傷并致殘,屬辦法所規定的非法用工單位傷殘職工,因與張某之間就賠償金額發生爭議,屬勞動爭議仲裁機關處理的范疇,遂按照《辦法》所規定的標準責令出資人張某給予受傷員工李某一次性傷殘賠償并支付所需假肢裝配費用。張某不服一審判決而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用工單位是磚廠而非張某個人,應當以磚廠為賠償義務主體,張某以其個人名義提起訴訟屬主體錯誤,故裁定撤銷原判決,改判駁回張某個人的訴訟請求。
二、問題的提出
關于本案的賠償義務主體的確定,在訟爭中出現了兩種不同的結果:一種是將磚廠即非法用工單位確定為李某傷殘賠償義務主體,二種是將出資人張某個人確定為賠償義務主體。那么,誰才是職工李某傷殘賠償的適格義務主體?這是本文所要探索的核心問題。
三、行政法規及勞動保障部門對賠償義務主體的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2、《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吊銷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3、廣東省作為我國改革開放的前沿陣地,在《辦法》出臺后,由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臺了[粵勞仲(2004)2號] 《關于受理非法用工單位與傷亡人員勞動爭議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其第二條規定:非法用工單位作為當事人,可以用其經營字號、商業品牌、對外使用的稱號(應注明未經依法登記、備案),以及原營業執照、登記、備案的名稱(應注明被依法吊銷或撤銷登記、備案)作為名稱;以主要經營者(或主要投資人、直接責任人)作為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主要生產經營場所作為住所地。
從以上規定可見,行政法規及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的一次性賠償義務主體都是該非法用工的“單位”,出資人不是適格的賠償義務主體。
更多勞動法內容盡在勞動法律網http://m.43667.cn
上一篇:雇傭親戚無合同受傷如何認定
下一篇:冒名工作出現工傷誰來賠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
工傷認定辦法知識排行榜
- 01工傷職工應當去哪些醫院治療
- 02 工傷認定中的證據收集
- 03 工傷保險條例意見二看點解
- 04 工傷認定申請書怎么填寫
- 05哪些情形工傷可以申請行政復
- 06違規操作算工傷嗎?
- 07最新工傷認定流程是怎樣的
- 08哪些人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 09超過退休年齡是否可認定為工
- 10工傷認定書在哪里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