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病假逛市場 發病死亡不算工傷
“法律規定,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我丈夫老吳在工作時因病提前離開崗位,去醫院途中死亡,前后時間加起來不超過5小時,但公司不為他申報工傷。” 她自行向勞動部門申報工傷,未獲批準。起訴至法院,也判決勞動部門做出的認定結果沒錯。 事 由
看病改做他事
中途發病死亡
老吳近三年來一直在公司值夜班,其上午的交接班時間是8點。去年11月28日凌晨3點,值班經理蘇某看他臉色不好讓他休息,他說不用。早上7點,經蘇某同意,在老劉陪同下老吳提前30分鐘下班前往醫院檢查。
快到醫院時,老吳告訴老劉:“我這心臟病是老毛病了,時好時壞。咱倆順道到農貿市場上買些東西,然后到醫院開藥。”老劉陪他到市場買完東西,又各自買一碗早飯,坐在飯店里吃。
在吃飯過程中,老吳突然手捂胸部痛苦不堪,一會便暈厥倒地。120急救人員趕到,搶救1個小時后,宣告老吳死亡。
勞動部門
不符法律規定
工傷認定未果
醫生診斷老吳的死因為心臟猝死。“從老吳在工作崗位上發病,到其死亡,前后時間加起來不過4小時45分鐘。”宋女士說:“公司為老吳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為什么不能認定為工傷?”
宋女士遞交相關資料后,勞動部門認定:老吳雖在當班時間感到身體不適,但他是在吃早餐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的,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第1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應“視同工傷”的情形,故作出非工傷認定結論。
因此,她向上級勞動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時空延續中斷
不屬崗位發病
法院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了視同工傷的條件,根據查明的事實,老吳的死亡酷似相關法律關于“視同工傷”的規定,但其終究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發病死亡或經搶救無效死亡,故不應認定為工傷。
律師說,老吳在去醫院就診途中改變了方向等過程不僅導致原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的中斷,還隱含另外一種風險,即老吳因病去醫院就診是有緊迫性的,其中途不該改做其他事情。如果改做其他事情,一是表明原病情危急的消失,二是做其他事情也可能導致其死亡。綜合這些因素,在工作時間、場所無延續的情況下,認定老吳屬于工作既無事實上的依據,也無法律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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