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歲以上的工傷認定怎么做
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奚曉明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的理解與適用》第97頁對已達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應如何認定做了詳盡分析,下面由勞動法律網小編帶大家做詳細了解。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的結論
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為勞動關系,屬于《勞動法》調整范圍。
既然不以“超過退休年齡”來劃分,那么根據“退休年齡”與“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之間的關系,可以進行如下分類:
第一種是超過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第二種是超過退休年齡,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所以,對于超過退休年齡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為勞務關系;對于超過退休年齡的,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為勞動關系。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認定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認定工傷。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此復
2010年3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
[2007]行他字第6號)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號《關于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第二種意見,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2007年7月5日
以上就是“60歲以上的工傷認定怎么做”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綜上所述,如果傷者與用人單位存在的是雇傭關系,勞動者應當通過協商或者發起民事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如果認定與用人單位是勞務關系的,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應當依法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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