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工傷如何認定,工傷認定的情形有哪些,那么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工傷,工傷是指職工“由于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事故”所受到的傷害。最初這個范圍不包括職業病。 我們知道的工作直接引起的傷害肯定會認定為工傷,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況引起的工傷不好認定,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哪些是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工傷認定有三個要素: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是其核心要件,是認定工傷的充分條件。也就是說,由于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傷害都是工傷。可從三個方面理解什么是“因工作原因”:
一是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直接因從事工作受到傷害。
二是職工雖未工作,但由于用人單位的設施和設備不完善、勞動條件或勞動環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職工傷害。
三是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期間受到傷害。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是最為普遍的工傷情形。這里的 “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這里的“工作場所”,是指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以及領導臨時指派其所從事工作的場所。這里的“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職工為完成工作,在工作時間前后,有時需要做一些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這段時間雖然不是職工的工作時間,但是,在這段時間內從事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與工作有直接關系的,因此,規定這種情形也應認定為工傷。所謂“預備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運輸、備料、準備工具等。所謂“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工作,諸如清理、安全貯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有兩層含義:一層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于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另一層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意外傷害,諸如地震、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單位其他設施不安全而造成的傷害等。
四、患職業病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關于職業病分類,目前執行的是《職業病目錄》(衛法監發〔2002〕108號)。按照該目錄,職業病包括如下十類: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和其他職業病。隨著情況的發展變化,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也將做出相應調整。
關于職業病,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第一,這里所稱的職業病是條例覆蓋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勞動者所患的職業病。如果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但是該職工所在單位不在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內,在這種情況下,該職工雖然患的是職業病,但不能認定為工傷,該職工不能按照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這里所稱的職業病必須是條例覆蓋范圍內的用人單位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職業病目錄中規定的某種疾病,但不是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環境周圍有生產有毒物品的單位引起的,那么,該人的這種疾病就不屬于條例中所稱的職業病。其所受到傷害,應通過司法途徑加以解決,而不能按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實際工作中,職工除在本單位內工作外,由于工作需要,有時還必須到本單位以外去工作,這時如果職工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按照工傷保險的基本精神,也應認定為工傷。同時,考慮到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如果遇到事故下落不明的,很難確定職工是在事故中死亡了,還是由于事故暫時無法與單位取得聯系。本著盡量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精神,條例規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造成職工下落不明的,就應認定為工傷。
這里的“因工外出”,是指職工不在本單位的工作范圍內,由于工作需要被領導指派到本單位以外工作,或者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單位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這里的“外出”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到本單位以外,但是還在本地范圍內;二是指不僅離開了本單位,并且到外地去了。“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傷害,包括事故傷害、暴力傷害和其他形式的傷害。這里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災害等各種形式的事故。
為了更好地明確“因工外出期間”的有關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列舉了三種情形: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的活動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期間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1、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稱的在道路上發生的車輛交通事故,發生事故后,需經交通管理等部門作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如員工負主要責任(如無證駕駛、酒后駕車等)將不認定為工傷,而無責任或者負同等責任將認定為工傷。
2、受到城市軌道交通工具、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也納入工傷認定范圍。
3、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
“上下班途中”的認定至少應當考慮以下三個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為目的;二是時間要素。即上下班時間是否合理;三是空間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線是否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列舉了 “上下班途中”的具體情形:
1、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途中。
實踐中,工作地的認定較為簡單,而職工的居住地,認定起來往往非常復雜。鑒于“上下班途中”的情況復雜,對“居住地”應當作廣義的理解。所謂的“居住地”除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居住地:單位宿舍或者配偶、父母以及子女居住地等等。凡是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和上述住所地或者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途中,原則上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2、在上下班途中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須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內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的途中。
在實踐中,爭議較大的是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繞道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應當視繞道的原因而定。對于繞道的原因,實踐中有因客觀原因(突發事件、交通堵塞、天氣惡劣等)而繞道,也有因私事而繞道等多種情形。因客觀原因繞道的,原則上要認定為“上下班途中”。而因私事而繞道的,不能一刀切,如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須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內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的途中,應當視為“上下班途中”,其他原則上不宜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前者如接送孩子上學、去菜市場買菜等繞道,后者為下班后朋友聚會等等。
3、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途中。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這是對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的一項兜底性規定。條例第十四條對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逐一進行了列舉,但是現實生活是豐富多彩的,隨著社會的發展,會出現新的應該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對于未來要出現的情形,我們不可能在這個條例中規范窮盡。為了使工傷范圍的規定更科學、更合理,使那些隨著時間的發展應該納入工傷的情形能夠納入,條例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這主要是指條例出臺后,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并頒布實施的法律,以及國務院制定并頒布實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規定應該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需指出的是,為了保證工傷保險制度的統一性、嚴肅性,避免地方隨意擴大工傷范圍,造成基金的不合理支出,條例沒有將規定工傷范圍的權力賦予地方性法規,而是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規。
通過上文勞動法律網小編對于哪些是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的整理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工傷認定有三個要素: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是其核心要件,是認定工傷的充分條件。也就是說,由于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傷害都是工傷。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勞動法律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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