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舉證責任包括哪些?
由于職員在工作中意外受傷,欲得到公司的賠償,而申請進行工傷鑒定的情形是時有發生的,當地認定的受理機關為了方便認定工作的開展,會要求提出申請認定的一方承擔工傷認定舉證責任,對于無法舉證的,當地社保局不會受理此認定申請。
一、工傷認定舉證責任包括哪些?
在工傷認定中,舉證責任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與否;二是是否符合工傷的標準。其中勞動關系的存在與否是工傷認定的基本前提,在此基礎上,有關機構才對是否是工傷進行認定。同時,對是否符合工傷的標準的確認已包含著對是否是勞動關系的認定,但在實踐中,兩者是分開的,勞動關系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確認,工傷由人保部門認定。
二、勞動關系存在與否的舉證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可見,勞動者的舉證責任一是應當承擔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明材料。勞動者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材料應當多元化,工資單、工作證、操作證、考勤卡、出入廠證明等都可以作為證據。二是對于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者只需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等工傷發生的過程,不需要提供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也應當寬泛理解,應包括醫院值班記錄、職工發生工傷后在原診療醫院的復診病歷等,不應僅僅是住院病歷。此外,對勞動者提供的上述材料,人保部門只做形式審查,證明標準只要達到可能性即可,不需要達到優勢證明的程度。
三、是否符合工傷的標準的舉證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第2款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舉證的,人保部門可以根據受傷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這表明,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證明否定工傷的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證明勞動者的傷害是由勞動安全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就應當認定為工傷。這說明,在工傷認定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用人單位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要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認定舉證責任,是指需要舉證是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以及該工傷是否符合認定標準。存在勞動關系是存在工傷的前提,一般可以提供勞動共同證明存在勞動關系,至于屬于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需要提供考勤記錄、工資非發放記錄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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