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區別
工傷保險是政府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險種之一,人身意外傷害險是商業保險的一種。它們之間的區別主要是:
(1)保險的目的不同。工傷保險不以營利為保險目的,它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患職業病導致傷殘或死亡后,對工傷職工及工亡者遺屬提供醫療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工傷保險的保險目的是保障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分解企業的風險,維護社會穩定。商業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則以營利為保險目的,尋求利潤最大化。
(2)保險的實施方式不同。工傷保險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依據《丁傷保險條例》規定,適用范圍的用人單位必須參加。而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實施方式是自愿的,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在自愿基礎上簽訂保險合同,遵循契約自由的原則。
(3)保險的項目和水平不同。工傷保險待遇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訂標準。在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時,要考慮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在項目上,它即有一次性待遇,也有長期待遇,體現了對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基本保護。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金額則是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約定的,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的金額一次性賠付保險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據合同和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多少而定,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4)保險的管理體制不同。工傷保險是由政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機構)管理的,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社會保險法規的調整范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由金融單位的商業保險公司管理的,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合同法、商業保險法調整范圍。因此,工傷保險是一種政府行為,而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一種商業行為。到哪種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是由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和有關職業病診斷法規、規章、標準,對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所進行的診斷活動。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職工可以選擇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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