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六大亮點
亮點一、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個人不繳費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率之積。”
亮點二、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單位應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亮點三、個人申請工傷時效為一年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亮點四、事實勞動關系證明視為工傷申請依據
《條例》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亮點五、單位改制工傷保險責任應被“承繼”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亮點六、提供虛假診斷證明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規定:“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