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
【標 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貫徹〈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的通知
【內容分類】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頒布日期】20031121
【實施日期】20040101
【發 文 號】魯政發[2003]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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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
省政府同意《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與《工傷保險條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工傷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健全包括工傷保險制度在內的社會保障體系,是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重要內容。《工傷保險條例》的頒布實施,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保障勞動者權益、保護職工身體健康的高度重視。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認識,全面把握《工傷保險條例》的精神實質,增強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責任感和緊迫感。要切實加強領導,結合當地實際認真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要加強基礎管理,注意做好原試行辦法向《工傷保險條例》過渡的銜接工作。要加強宣傳工作,使用人單位和職工理解和支持工傷保險制度改革。工傷保險工作由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衛生、人事、財政、民政、工會等有關部門和組織要密切配合,確保《工傷保險條例》順利實施。
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經濟欠發達、實行全市統籌難度較大的,可先在市內各區實行統籌,所轄縣(市)暫實行縣級統籌,逐步過渡到全市統籌。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三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工傷保險工作。縣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設立的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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