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仲裁撤回的程序如何辦理
對于許多人呢來說工傷保險是自己維護權益最有效的方式,所屬企業進行工傷賠付的關鍵,但是有些時候,因為案件存在一些突發的狀況就要對上訴的案件進行撤回,有關部門有著這類規定,所以只要自己依據有關的程序就可以進行撤回的辦理。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詳細解答。
在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過程中,用人單位是處于強勢地位的,如果在本企業的職工發生工傷致殘致亡的情況下,不依法及時支付工傷待遇。勞動者往往因急需醫療費或解決生存生活的燃眉之急而迫于無奈而主動與企業協商,企業則趁機壓低工傷待遇標準,雙方由此達成和解協議。
如果勞動者認為在簽訂協議書后覺得顯失公平,可以在仲裁時效內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法定標準,依法裁決企業補足工傷工亡的待遇差額。
當然,如果企業與職工在勞動能力等級鑒定后,有證據證明雙方均明確知悉傷殘程度和法律規定標準,且企業無趁人之危的行為,在此基礎上簽訂的和解協議,經審查在法定標準合理范圍內,應當確認其法律效力。
如果企業與職工在勞動能力等級鑒定后,通過人民調解機構進行調解而達成協議,該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約束力,惟有符合民事合同的無效、可撤銷等情形下,才能被認定無效或撤銷、變更協議條款。
工傷鑒定程序具體如下:
一、申請
1、申請時效條件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經用人單位書面申請,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職工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受傷害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
(三)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
(四)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書(個人申報的不必提供);
(五)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
(六)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屬職業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
(七)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1.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死亡或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及事故調查報告書;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其它有效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4.由于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或相關處理證明;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6.屬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事發地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7.屬于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民政部門頒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證》以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舊傷復發的確認證明;
8.直系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有效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9.工會組織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撤回并不是自己放棄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能否根據案件的發展進程進行一定程度的改變,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因為在實際的案例中,證據的重新出現就打亂原有的申訴材料,所以自己肯定要進行撤回,完善之后在進行權益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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